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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1日,天津市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天津市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巩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法律地位,规范现货商品市场贸易行为,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9年8月,天津市出台津政发〔2009〕32号--《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贸易行为。四年来,渤商所稳健运行、健康发展,搭建起了国内最大的综合型现货商品交易所,围绕生产者、消费者、经营的需求,发挥市场机制、整合产业链资源、拓展贸易渠道、实施品牌战略,为实体经济注入了活力,为全国现货市场树立了标杆。
该《条例》的制定,将更有力的规范市场行为,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现货商品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渤商所将以此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抓紧落实配套措施,完善公开公平、监管得力、市场秩序良好的现代现货市场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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