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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进展顺利首批八省区市通过联席会议检查验收
2012-11-07 11:12:36 来源: www.csrc.gov.cn
核心提示: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防范金融风险,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作方案,深入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
  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防范金融风险,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作方案,深入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
  今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进一步明确了清理整顿政策界限、工作要求和监管责任。随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了下一阶段清理整顿任务,对检查验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后,各省(区、市)按照联席会议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陆续开展辖区内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目前,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对各类交易场所组织了检查,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停止交易、纠正违法行为。新设交易场所的势头得到遏制,重点地区、重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提出的“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对各类交易场所认真排查,合理确定保留的交易场所数量、规模和分布,对存在问题的交易场所,该关闭的关闭,该整顿的整顿,该规范的规范。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的要求,除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具体规则,建立健全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
  近期,部分省(区、市)已经相继完成本辖区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并陆续向联席会议报送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经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对部分省(区、市)的现场检查情况,浙江、湖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深圳等八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率先通过联席会议检查验收。联席会议同意上述八省(区、市)部分交易所保留和备案申请,要求八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坚决防止各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现象死灰复燃,确保各类交易场所依法运营,规范发展。
  下一步,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各省(区、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督导力度,及时提供政策指导服务,推动各地尽早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